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被判缓刑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12-06 08:41:26 点击:4420
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被判缓刑一、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5日凌晨5时左右,李治磊驾摩托到烧烤店找其女朋友,遇其女友的现男朋友陈某,双方发生争吵,陈某的朋友任某和赵某即上前殴打李治磊,在李治磊退逃过程中任某赵某仍紧追不放,李治磊跑到自己摩托车处从车上抽出一块铁片,朝任、赵二人身上乱砍,致任某轻伤赵某重伤。公安局以李治磊犯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公诉科周海智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及自首的意见被采纳。经过法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中一个原告赵某撤诉后,在周律师的居中调解下与李治磊父亲达成了赔偿协议,赵某获得一万六千元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处李治磊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8487.85元。双方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院指控及受害人诉请 玉红检刑诉(2009)第288号起诉书指控:2008年10月15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李治磊骑摩托车到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小广场“宏光烧烤店”,寻找其前女友李惠丽,在该烧烤店一、二楼楼梯拐角处与李惠丽现男友陈春雄发生争吵,陈春雄的朋友任麒麟、赵海兵见状,即上前欧打李治磊,李治磊见对方人多就往“宏光烧烤店”外跑,任麒麟、赵海兵紧追其后,李治磊跑到“宏光烧烤店”外公路上停放摩托车处,任麒麟、赵海兵二人还追打过来,就从摩托车上抽出一块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铁片,朝任麒麟、赵海兵身上乱砍,砍伤任麒麟左手手腕、手臂、肩背部,赵海兵头部、左肩部。随后李治磊逃离现场。经鉴定,任麒麟的损伤构成轻伤;赵海兵的损伤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治磊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治磊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治磊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麒麟诉称,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7797.80、后期治疗费65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1240元、伤残赔偿金18618元、鉴定费1782元,共计49737.80元。 三、周海智律师辩护词兼代理词 一、本辩护人赞同玉红检刑诉(2009)第288号起诉书认定:“李治磊属防卫过当”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同时提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一是李治磊本无意伤害别人,是在找其前女友时被他人脚踢手打为躲避被打跑到自己摩托车处仍被穷追不舍时,为防止自己被伤害,才从摩托车上取出铁片乱挥,而且铁片也不是事先准备用于伤害别人的。本案中李治磊主观恶性极小。二是本起伤害事件中任麒麟和赵海兵明显存在过错,在事件引发及发展过程中应负主要责任。如果李治磊被追打逃跑后,任赵二人不穷追猛打,如果李治磊的摩托不被任麒麟蹬翻倒在地,李治磊骑摩托车离开现场也就不可能发生任、赵受伤的后果发生。三是本案认定李治磊防卫过当应把握住一个合理的“度”,不应苛求当时情急之下的李治磊。四是李治磊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五是在本案审理中,李治磊愿对受害人作出合理赔偿,实际上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后果,也是李治磊有悔罪表现的一种积极态度。六是李治磊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此次属偶犯、初犯。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李治磊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李治磊的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李治磊免除处罚。 二、赵海兵、任麒麟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精神损失费、美容费、营养费等应驳回。扩大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请求数额应不予支持。在剔除不合法不合理的部份后,应按赵海兵、任麒麟承担主要责任李治磊承担次要责任的合理比例判决或调解处理。 鉴于本案赵海兵、任麒麟对事端的引发及后果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减轻李治磊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治磊在被任麒麟、赵海兵二人追打时,从摩托车上抽出铁片,朝任麒麟和赵海兵身上乱砍,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损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治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治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治磊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治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治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治磊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民事赔偿部分,关于赔偿费用本院根据证据和事实,依法给予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麒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人李治磊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治磊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一辆红色五羊摩托车(车牌照号为云FL9610)发还车主; 三、由被告人李治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麒麟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87.85元 五、经典评析 本案律师的到位代理,促成赵某撤诉,与被告人和解,法院判决被告缓刑,民事赔偿被告只承担了次要责任。这是一起成功的辩护及代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