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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赤诚与敬业让律师使命放射出光彩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12-06 16:18:40  点击:6030
 

以赤诚与敬业让律师使命放射出光彩

—— 侯选优秀律师周海智事迹材料选

                                  周林

(一)

“人性都有恶的一面。在双方心态平和没有厉害冲突之前订立双方都接受的较完备的合同条款,有利于抑恶扬美。大量的问题及纠纷随市场瞬息变化波动及市场运作不规范而来。国家的法律政策定位存在滞后性,法律依据有许多不明确之处。所以,生意人遇到矛盾最好按互利互惠原则处理,有1%的调解成功的希望就应尽100%的努力去争取”。这是周海智对他的一家常年顾问单位负责人讲的。周海智凭着扎实严谨的作风、公允的心态,渊博的知识及高超灵活的调解方法,常找出大家都接受的最佳利益平衡点,成功地化解了一桩又一桩的矛盾纠纷,为当事人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及诉讼成本,又使双方保持了友好合作的局面,避免了“一朝上公堂,永世为寇仇”的尴尬。

玉溪市旭日塑料有限公司在大理市有一位合作多年的营销客户,近年来该客户法定代表人打起赖帐的歪主意,利用过去曾有的信誉,以先前与前妻共同注册的有限公司之名同他人及旭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货到后所售得的货款不按约定交付供货方也不进入原公司帐户,却将所有货款投入后妻名下与他人挂名注册了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原公司及他本人名下却是负债累累。这种案件起诉必然胜诉,但可能只是领到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书,使原告“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使委托人尽可能争取较好的效果,周海智与委托人工作人员一道行程了数千里,到安徽合肥、安庆、黄山等地查清核实了对方户籍及工商档案,并弄清其几次婚变与债权债务关系。在铁的事实面前,对方不得不同意周律师的调解意见并愿作出赔偿。20093月,该客户按和解协议付清了三十二万元拖欠了多年的货款。

20023月的一天,一位青年女子在母亲陪同下找到周海智,历数了其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称其夫每次醉酒后都要找岔子殴打她,甚至她的母亲及弟弟也难以幸免。她和母亲都认为无法再继续该婚姻关系了,坚持要周律师代理帮她离婚。周海智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觉得这对夫妻从实质上说感情尚未破裂,仅是男方的殴打使女方无法忍受一时气恼所致。于是周海智找到委托人同她细谈。果然该女还爱着她丈夫,而且她们的女儿非常可爱,夫妻均视为掌上明珠。该女平静后说,只要她丈夫能改掉醉酒打人恶习,她可以不离。摸底后周海智专程找到男方并同他推心置腹地谈了几个小时,终于男方认识到了其醉酒打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彻底改正。为保证调解成果,周海智特写一式三份协议书,专条写上:男方保证永远爱护女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殴打女方及亲属朋友。如有违反致女方提出离婚,属夫妻的一切共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分割,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都由男方负担。协议双方签字捺印后双方各执一份交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正如周海智所预料那样,这对夫妻同家人和睦相处至今七八年,再未发生过互不容忍的事情,夫妻恩爱地过着幸福的生活。

自周海智从事律师工作十六年来,经他亲自成功办理的非诉讼调解案件八百余件,经过调解,原不愿赡养父母的子女按约定履行着赡养职责;一度破裂的夫妻又破镜重圆;不解的上下级变得互相理解;雇主承担了雇员的损害赔偿;打工者讨回了应有的报酬;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拿到了人身损害赔偿费;医患双方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邻里就相邻权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合伙人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着有效合作;年迈老人如意将其财产托付;不当得利者返回了财产;欠债者偿还了所欠之债;违约者承担了其违约责任……。

开远市冠南商贸有限公司是昆明、玉溪、建水、四川的几位自然人合股成立的以大型超市为主要经营模式的法人,引进方是红河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场地及房屋的经营使用权属的界定及保障是出租与承租双方面临的首要问题。合作者各方的协议订立及履行的相关问题相继而来。冠南公司聘请周海智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由于周海智采取了合理的运作程序,密切与各方进行沟通,以近乎情理的方式互利双赢的目标,促成矛盾各方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解决了一桩又一桩的矛盾,既避免了诉讼解决中存在的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与纠纷背后复杂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非黑即白”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期望之间矛盾,又较迅速较简单地以通情达理和非对抗性对话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明确了是非曲直,经过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得到了两利的结果,保守了商业秘密,解决了纠纷,维护了需长久维系的商业人际关系。周海智正是这样在16年的律师生涯中担任过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元江国营红光农场、峨山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新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等三十九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的风险防范,纠纷调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

2003417,郭家红开回了租出去便失踪打了官司被保全,在法院监管之下又不知去向的自己心爱的东风大货车。这是一起历尽波折的案件,也是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2000917日,小郭把买来未过户的东风大货车租给王某以获得每月一万元的租金。不料几个月后该车就被王某用以抵押向私人李某、满某借款,因王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款便被李某、满某告上法庭。并扣押了东风大货车。小郭知情即请周海智律师帮忙。在协调、调查取证、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后,周海智帮小郭打赢了官司,既判得了租金,又判回了东风车。陆良县人民法院以(2001)陆经初字第170号判决完全支持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想小郭可以如愿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胜诉的案件竟无法得到执行,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东风大货车竟然再次不知去向。小郭再次找到了周律师。而此时,周海智已不是代理人了。按照惯例,判决书的送达即意味着律师代理工作完结,以后的事不再管也情有可原。可周海智二话不讲,就同当事人一同道,明查暗访,多方交涉,在千幸万苦努力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向两级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又是几个回合。最终,法院工作人员终于找回了几经周折的东风大货车,并通知周海智与当事人一道前去将车开回。为了该案的胜诉及执行,周海智十二次奔忙于玉溪至昆明、陆良、曲靖之间,其中不仅辛苦而且面临艰险。

2009710,丁存芬从玉屏山上特地捡拾了鸡纵、青头菌、牛肝菌送来感谢周海智。她兴奋地告诉周律师,她已于昨日从通海县法院拿到了执行款。该起由周海智代理的丁存芬诉刘梅、陈全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开庭审理后红塔区人民法院2007426日送达了(2007)玉红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是一桩极普通的民事案件,但为了执行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却是费尽周折的难事!先是被执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紧接着是将二十多头猪及车子卖掉并逃到别处躲藏,造成受托的通海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而于20071010日送达了(2007)通执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执行。为了委托人的合法愿望不落空,为了法律尊严,周海智五次跑到通海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财产的几个处所进行了摸底,又到玉溪市车管所查询,终于查到了被执行人还有一辆车云F49591汽车可供执行,于是于2008715日向通海县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机动车登记查询表及陈金才亲笔书写的欠条等执行证据材料。但令人不解的是,通海法院仍未能执行。并且险些又被裁定中止执行。周海智又奔波于通海法院、红塔区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协、市政法委等部门,终于,该案20095月被立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督办案。所以才有了本节开头的一幕。

周海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的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既有多少次奔波没有结果,多少次愤懑无以排泄,多少次思量竟是枉然的悬案;也有揭开了埋伏在案件内外的人与人关系黑幕,在权与法的拼杀中穿透迷雾,分清真伪,还案情以事实真相,起死回生的难案;有轰动全省涉及到上海、昆明、西双版纳多家旅行社及出租车驾驭员、车主、挂靠公司多个主体多层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等疑案;有“为还贷款骗担保,自作聪明露马脚“的担保借款纠纷纠错案等大案;有下级法院争议大被层层上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采纳了周海智的代理意见的马维山与邮电局的赔偿纠纷案等要案;有既有“面”的广度,又有“点”的深度梳理案件来龙去脉淋漓痛快地赢了的个案;更有让普通的人看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普通的百姓从诉讼的痛苦中解脱出来的若干个案。

2001717下午230分,曾经轰动弥勒县及红河州的马新华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开庭。该案由于对象特殊,涉及面广,引起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红河州领导也亲自过问此案。从上到下的形势对被告人极为不利。敢不敢大胆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能不能在权势面前声张正义?在近万名回族群众及近千名公安干警的面前,接受了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周海智将如何应对?“现在开庭!”当审判长重重地将法锤敲响之后,整个法庭包括数十名公、检、法工作人员参与的座无虚席的旁听席内外一片寂静。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并举出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警棍、枪支、弹药提取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马新华邀约回民群众冲击公安机关,致公安干警及群众十多人受伤,公、检、法机关三四天不能正常工作,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面对厚厚的三大件卷宗材料对马新华的罪恶的证明,镇定自如的周海智从容辩道:群众冲击公安机关造成的严重危害性的确令人痛心,但群众冲击公安机关,是交警对马新华之弟处罚不当后经他人误传信息激起民愤所致。当周海智提交了自己花了大量时间及精力调查取到的大量证据经质证,并经激烈的法庭辩论,马新华最后陈述后闭庭。择日宣判。鉴于被告人在其弟被交警处罚不当后在群众中讲述有夸大及失真现象的成分,法院认为对群众冲击公安机关起了一定的作用,故判处马新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及近亲属表示服判,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事后,旁听人中不少人都夸周海智律师不畏权势,说出了正义人无机会说和说不明的道理,对人民群众对公安干警对政府官员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至今周海智已成功地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三百多人次,其中光产生轰动效应的有数百及数千人旁听的案件就有十八件。通过这些个案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旁听者也产生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周海智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得到了很多的赞誉,也受到过威胁,有时要面对对方当事人的利诱,有时对方在深夜将电话打到家里闹让周海智一家人无法入睡,有时对方用刀威逼全权代理的周海智识相点,有时对方数十人围骂,但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周海智总能从容地义正辞严在应对过去。既然选择了律师行业就随时面对挑战。

(三)

衡量律师的价值,不是看他收取了多少代理费,不是看他投机钻营拉关系的本领有多高,而是看他是不是真正履行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律师的价值不仅反映在胜诉结果上而且体现在到位的过程中。周海智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200971,张勇被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家人硬要请周律师吃饭,因该家庭经济极为困难被周海智谢绝。该案的办理,也是周海智一贯认真负责注重每一环节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到位率的缩影。2008624日,张勇之妻急冲冲跑来找周律师,称其丈夫被公安机关拘留已报检察院待批捕,而她丈夫是冤枉的。周海智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勇。原来张勇因雇员工自己长安微型车载不下人,叫五个镇雄人乘坐别辆车并已说明车费张勇会支付,对方不愿发生争执,张勇被其中一个人抓扯住衣服,张即把对方退下公路,对方却捡起砖头要砸张勇,张勇的四弟张祥见状即用木棒击中对方头部,造成了对方重伤。听完在公安人员陪同会见状态下的张勇的陈述,周律师认为,张勇与对方近日无仇昔日无冤,在本案中无意伤害对方,情节显著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性,但受害人理应得到合理赔偿。在张勇弟逃跑无踪影情况下,周律师一面做通了张勇夫妇和受害者的思想工作,达成了赔偿协议,一面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应当逮捕张勇意见书》,同时,代张勇妻书写并向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院和公安局都采纳了周律师的建议,并于200871日作出玉红公刑保字【2008505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玉红公刑释字【20085074号《释放证明书》。

玉溪市反贪局200861日以玉检反贪诉字【2008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张兴元涉嫌受贿十七万元,涉嫌挪用公款20万元,应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张兴元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的周海智经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后,认为两个罪名的认定存在明显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即向公诉处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处采纳了周律师的部分意见,即张兴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00886日以玉红检刑诉【2008】第219号起诉书指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兴元刑事责任。在92日的法庭上,周律师继续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本案查证的事实,发表了有理有据严密有力的辩护词,最终,法院以(2008)玉红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周律师的起诉书以“被告张兴元利用受原易门矿务局委派担任易门弘源物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据认定张兴元是国家工作人员欠妥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兴元“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送达后张兴元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公检法与律师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靠实现价值理想累积起来的充足的能量及辩护角度诠释的正义与公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常获公诉方认同。

农民丁朝平、丁学全、丁朝红、丁朝荣找到周海智,是在经过无数次思想斗争后,经打听有人介绍才抱着试探的心理来的。农民与村委会(原大队)签订了二十年的山林承包管理合同书。承包后农民在山地上栽种了多种果树。1998年修建玉通公路,农民承包的山地被征用,省地土地部门按每亩二万四千元补偿给村委会,村委会自己制定的对农民的补偿规定只给农民每棵果树10元至40元不等的补偿。这样的官司能不能打?会不会赢?周海智听完几个农民的诉说,挤时间到村民小组及委员会,边了解情况边进行了调解,未果后又找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只有靠人民法院的公正公平的判决书来说话了。于是周海智代理几个农民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周律师慷慨陈词:原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承包山林后,经其辛勤劳动将荒山和松林改造成果园,使土地的经济价值明显增加,使被告得到的补偿增值收益。国家征用土地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虽不属被告方责任,但国家已将土地征用补偿费补给了被告,被告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告不能经营管理的山林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而被告给原告的补偿明显显失公平,应按被征用的果树种类及面积,另补给丁朝平60900元,另补偿丁朝荣35784元,另补给丁学全、丁朝红48805元。周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红塔区人民法院采纳。农民在村委会原已补偿的基础上又获得了惊喜性的补偿。农民称赞周律师真是青天大律师!几位农民告赢了村委会,在农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村官重新审视手中的权力,也重新树立了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官司打赢后,周海智又积极协调与村委会加强沟通,到20092月已全部兑现了补偿款。

在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影响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法律服务主体多样鱼龙混杂,律师行业面临诸多考验的情况下,周海智从不因案子拉关系、进馆子、下歌厅、洗桑拿,也从不挖墙脚,说坏话、给回扣、拼杀价,却为一个又一个的当事人争回了一次又一次的合法权益。因为他忠实于事实,忠于法律,边学习边实践边探索;凭着顽强的毅力和不屈不饶的精神,炼就了深厚扎实的功力,在踏实认真细心负责的办案中向人们展示了人性之美人情之美的同时,也展示了法律的威严。

张双田因无证驾驶摩托撞伤了杨万有,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双田负全部责任。当了被告的张双田拿着定于200957日开庭的传票找到了周海智。面对《交强险条例》中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对张双田极为不利的规定及原告未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的困难,周律师从容地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又在法庭上充分论证了《交强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并阐明了格式合同条款告知证据不足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说服了法官,作出了(2009)华民一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原告杨万有15268元,驳回杨万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的法宝就是说服人,诉讼中的最高境界就是说服法官。该案原来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及他们曾找到过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被告必输无疑,没想到通过周海智艺术操作,竟妙手回春。

“老实做人,诚恳办事,是干任何一行取得成效的基石;做律师千万别忘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神圣职责;在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决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周海智是这样教诲他的学生,而他本人就是楷模,言传身教。

原告陈如玉找到周海智要打一场物权保护的官司。原告称她是陈义生(又名陈玉生)的女儿,被告是陈义生生前的同居者。陈义生1923110日出生,2008525日因病死亡。原告父陈义生1994425日立下公证遗嘱表明了其将所有无产权争议的坐落在人民路38号内房屋四间计50.74平方米及家具什物等其他财产全部遗留给原告继承。原告认为:父亲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合法有效应按其执行。被告虽与原告父生前同居生活,但二人未办理过结婚手续,被告占有原告父遗留给原告的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无条件交还原告。接受了委托的周律师经过走访及查证,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认为凭证据和法律,赢这场官司毫无问题。但将给已达到74岁高龄的被告杨树华带来生活大问题,同时原告哥陈永亮在其父病重期间也尽了赡养护理责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应力争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便于三方在今后早不见晚见的日子里和睦相处。于是周律师与法官协商,追加了陈永亮为被告,并在第二次庭审中促成协议:“一、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人民路38号房屋属陈义生遗留下的小楼的楼上楼下归原告陈如玉所有;大房子的楼上楼下和猪圈归被告陈永亮所有;二、小楼的楼上楼下现由被告杨树华居住使用至去世时为止,房屋中现有的动产财物由被告杨树华管理使用,杨树华使用的财物属于自然消耗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后不得提起损害赔偿。”签收(2008)玉红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后,三方都高度称赞周律师是公平与正义的好律师。

周律师正是这样,办案的人格及能力不仅得到了自己当事人认可,更难得的是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办案给周律师创造发挥的无地。有为数不少的对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友后来成了周律师的新案委托人。法律服务因质量过硬得到社会认可,这即是周海智案源不断扩大的原因所在。

(四)

在从事律师工作的同时,周海智还履行着几所高校及研究院客座教授、市公关协会秘书长、市政协委员的社会职责。他利用节假日撰写并发表论文八十多篇,其中《企业管理成功的若干问题》、《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十八个问题》《履行合同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经济诈骗的常见手法及防范》等十多篇论文被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学术大百科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时期思想理论宝库》、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科技发展经典文库》、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领导干部论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管理科学文献》、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六十年重大获奖理论成果汇编》、中新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思想经典》等多本书籍编入,荣获多项奖励。与人合著《实用公共关系学》被玉溪财校、玉溪会计业余学校、玉溪中高等教育学校等校列为教材。他为《自学考试报》、《云南自考报》撰写的谈自学考试方法的文章对广大自考生启发很大。

他兼任玉溪高等综合培训学校、云南财贸学院玉溪分院等五所院校自考大专班及本科班教师期间所教的秘书学、经济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等科的学生自考成绩居全省之首。

他应云南省自考理论研讨会邀请,为与会的自考专家、教授、领导作自考与教学专题报告。应云南财贸学院、玉溪二职中、玉溪成教中心、南方民族医药学院等二十九所大中专院校邀请为师生员工作《目标·毅力·方法》、《当今人生价值观》、《自强自立自重》等专题报告;应玉溪市工商业联合会、峨山冶金集团等三十多家单位邀请,做《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防范》、《公关与营销》等讲座,听者受益非浅,产生了良好影响。

他撰写政协提案及调研报告三十余件,《应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创建平安玉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关于玉溪市农村能源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报告》等受到玉溪党政部门高度重视,其措施建议被采纳。在玉溪市三届二次政协会上所提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等提案受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应邀参加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意见及建议受重视,部分建议被采纳。

他牵头组建云南省首家地州级公关协会——玉溪地区公共关系协会,该协会在公关理论研究、公关学术交流方面,在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处理公关危机方面,在招商引资中介服务等方面,为玉溪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他赞助新平县四名贫困中学生就读。积极向灾区捐款捐物累计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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