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对于周海智律师的报道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12-06 16:15:37 点击: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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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担当律师职责的道路上,他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千方百计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情有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彰显出了自身内涵的深厚和专业本领的精湛,又为弘扬社会正气和推动法制建设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周海智,人生价值在精湛执业中闪亮。 ——题 记 精益求精 展现多彩人生 ——记玉溪市公关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海智 文/钟膳蔚 周海智律师的一生颇有几分传奇色彩,幼时因家贫,小学一年级即辍学当起了放牛娃,冬去春来,他的小脚丫印在了乡村的田间地头、小溪深山,一路走来,现实的艰辛消解了山野的浪漫。然而,少有凌云之志的周海智没有向艰难的现实低头,凭借着自身的好学与坚韧,通过长时间的自学最终由一位放牛娃成长为一位大学教师、一名优秀的律师和一位卓有建树的政协委员。他的一生就是一部绚烂的自我奋斗史! 周海智律师系农工民主党员,拥有博士学位及经济师头衔,现任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主任、玉溪市公关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玉溪市政协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云南省玉溪市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兼任多所高校教师、客座教授、课外辅导员及数所部级、国家级研究机构高级研究员、特约研究员,在法律战线上享有“西南第一辩”的美誉。曾应邀在云南省自考理论研讨会及二十八所院校做专题报告,先后获得农牧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自考毕业生、优秀通讯员、优秀总撰稿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优秀律师等荣誉。《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云南日报》、《昆明日报》、《玉溪日报》及中央、云南、玉溪电视台等主流新闻媒体均报道过其事迹。 秉承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自强不息、顽强奋斗的处世风格,和注重策略的办事手法,周海智向我们展示了一名优秀社会主义工作者的风采。他作为教育者,培育了大批优秀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已成功办理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非诉讼案件20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纠纷,同时担任着三十余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而作为玉溪市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过程中,他为民主法制进程和社会和谐构建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大义精诚 尽显律师风采 作为一名律师,周海智已成功办理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非诉讼案件2000余件,其中包括一系列大案和疑难案件,办案成效显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周海智心系当事人,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情有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信任。而周海智的不畏强险、不为利诱、堂堂正正、刚直不阿的优秀律师品质,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彰显,在发挥律师辩护功能和展示律师代理风采中赢得了广泛赞誉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另外,作为一名律师,周海智有着自身天然的优势。首先,他还是一名大学教师,因此,对法律的学理认识比较精深,在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时,视野比较开阔,眼光非常锐利。其次,他拥有经济师职称,因此对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比一般律师更为深刻的认识和见解,也因此造就了他特别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纠纷这一事实。再者,他是玉溪市公关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也曾有公关类书籍出版,因而具有出色的公关意识和公关能力,而处理法律案件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博弈,需要与各类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周海智的作为空间。最后,玉溪市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也让周海智对社会有了更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因而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也相对深刻和全面。 2011年9月周海智应邀出席“光耀千秋——共和国杰出贡献人物”国庆座谈会,被授予“共和国杰出律师”光荣称号。2011年12月被中国时代风采征评活动组委会评定为“中国时代杰出律师”。周海智在法律领域的杰出表现,为其赢得了“西南第一辩”的美誉。 而周海智处理案件的能力和风格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李某三大罪名最终被免以刑事处罚 2009年8月25日,原县农业局局长李某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公诉机关并提出以下三点证词;一、1993年,时任江川县农业局副局长的李某,收受汤某和邓某10000元用于日常开支;二、1999年12月27日,为江川县畜牧局职工胡某及李某承包养猪场等事件提供帮助,于2010年收受李某20000元并用于日常开支;三、将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农业局拨付给养猪大户的补助资金66万元中的520000余元违法处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以上三点,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据此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周海智在接受了李某亲属的委托之后,会见了李某了解事件详情,后通过深入调查与仔细研究,周律师认为李某的贪污罪明显不能成立,受赌罪疑点多,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并郑重地向检察院提出,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受贿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情节:一是李某虽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但初衷是为了履行职责,并没有以获取非法财物为追求目的,李某主观恶性不大。二是李某(非同一人)是在真诚表示对李某的感谢,自愿送的二万元人民币,所以该次受贿的犯罪客体仅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并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浅。三是李某分别于1992年和1999年受贿,至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已分别相距17年和近10年,没有再犯新罪,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四是李某有自首情节,应依照规定减轻处罚。五是李某任江川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工作热情,对江川农业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表现较好。六是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表示了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因此,应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对李某定罪量刑时,不应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上述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建议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公诉中认定被告人李某致使国家涉农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周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其一、以滥用职权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一是缺乏确认李某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从卷宗材料证据情况看,没有李某自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越权履行职责的明知证据,也没有李某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明知的证据或者李某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证据。 二是缺乏确认款项的公共债权不能够实现的证据。应有证据证明作为债权的公共财产是否能够实现,债务人是否潜逃,去向不明,债务人是否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危害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 三是缺乏证据证明李某同意将款项划拨到县畜牧兽医站预算外帐户上与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二,李某的同意划拨行为与款项的损失虽有联系,但无内在直接联系的因果关系。对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黄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套取截留私分,是补助款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刘伟、张宝林(另案处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像是造成划拨资金到预算外帐户上得逞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所划拨的资金损失的关键。 520000元拨付款项是农业局副局长张家林和主持工作的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刘伟向李某汇报后三人商量决定,从农业局帐户上划拨到畜牧局预算外帐户上。当时用意是准备在公务往来中不好开支的款项就用这笔款项来处理。 这种现象在当前形势条件下带有普遍性,而且作为局长,尊重和发挥分管副局长和畜牧工作责任人积极性、创造性情有可原。 再说,之前张家林汇报工作时李某还提醒:“套出来的钱不能由私人保管,要放在畜牧局预算帐户上,”表明李某尽到了监督提示的职责。 由于具体的拨付资金的支配操作是刘伟负责,后来刘伟下属人员在刘伟领导下通过造册盖章少兑或不兑的方式套取、截留私分肥猪补助款。刘伟、张家林的舞弊私营最终导致款项损失。这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伟的行为对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案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有多个责任人,应区分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与次要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 周律师还提出,本案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与用人失察,监管不力有关。而作为县农业局副局长及县畜牧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并非李某能决定的。 因此周律师认为,李某对520000元款项划拨到县畜牧兽医站预算外帐户上,负有领导责任,在这些款项的支付过程中也负有监管责任。但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是他人滥用职权并通过刘伟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所导致,而且被刘伟等人控制及非法占有的款项以及用于填补用于平帐的款项并不属于不能够实现的公共债权。因此,李某应受党纪政纪处分,但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周律师的辩护词内容紧凑,言简意赅,切中要害,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李某最终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是检察院、法院及律师三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客观、公正办案的结果,也避免了一起错案。从中也可见周律师认真负责、契而不舍、把握全案,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执业风格,在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公正对待的过程中,周律师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也展现了一个优秀律师的执业水平及道德理念。 一起经营权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除精办刑事案件外,周律师在民事领域还颇有成就,如其代理的一起经营权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三被告(徐某、郑某、徐某)原系祥达公司的股东,该公司通过与龙露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在玉溪城区内经营龙露公司桶装水业务,同时,该公司还经营着石林天外天桶装水业务。2006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被告双方就被告经营的桶装销售业务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经营所有桶装水业务的经销权转让给原告。但后来龙露公司抛开原告直接向马井水点二级经销商供水。于是原告起诉到红塔区法院。原告诉称:龙露公司突然通知原告,并收回了原告从被告处受让的马井水点的经销权,理由是龙露公司与被告所签合同中明确规定:被告不得私自转让经销权,除非龙露公司同意,原告认为,在与被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被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故意不告知其无权转让相关经营权,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协议书并因龙露公司收回经营权而遭受到了重大损失,故此协议应当被撤销。一审三被告均败诉,后向法院提出上诉,并聘请了周海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周律师经仔细分析研究,发现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并一一写上民事上诉状,并在法院开庭时所说辩护词最终征服了对方也说服了法官居中调解。 调解作为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本案二审法官在充分听取周海智律师等人的代理意见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说理,明是非、理纷讼,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又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事后继续交往合作的可能,并有利于法的价值的最终实现,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值得称赞!其凭着公允的心志找出最佳利益平衡点,以成功地化解了一桩又一桩的矛盾纠纷,高超灵活的调解方法赢得法官的支持及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更是体现出了周海智律师非凡的说理风彩! 执业生涯中经历了大大小小无数的案子,像这样经典辩护的案件还有很多,也深入接触了各个层面的人群,这让周海智加深了对社会民生的认识,也强化了其自身的责任意识。多年来,其接手了许多大案要案,每一次的辩护,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其中包含了太多的感触,但不管怎样,维护司法公正和尽到一名律师应尽之责,永远是其不变的信念。 守护民权 展现大爱风范 2011年7月,周海智被中共玉溪市委评为“优秀政协委员”,获取了荣誉证书。这是对周海智竭尽全力献务实之策,为民主法制进程和社会和谐构建做出积极贡献的肯定,实至名归。 在作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周海智提交的《关于进一步重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案》、《关于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提供方便的建议》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建议》等提案,都得到了玉溪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提案中所提到的相关问题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而周海智对社会问题的深入思索以及对底层百姓的大爱情怀,也在一些具体的事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例如,关注失地农民的生存权益,为投诉无门告状无路的贫弱女子争取合法权益的事件。 一群贫弱女农民被村组非法剥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村组拒绝对此作出任何补偿与安置,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的这几名弱女子,只好求助政府,并向法院投诉,但政府和法院均把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推向对方,使她们一时之间陷入了投诉无门状告无路的窘迫,直到她们找到周海智律师,事情才出现了转机。 听完陶兴梅等六位妇女的哭诉,周海智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深知解决问题的艰难程度。但周海智并未因此而退缩,他仔细分析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及存在的问题,深入思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寻求突破口,随后为陶兴梅等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同时给市委市政府写信反映了情况。市领导得悉这一情况后非常重视。2011年2月20日,在玉溪市政协会上周海智获悉,自己致高劲松市长的信经市长批示后,相关部门已展开调研,并拟成文规定在村两委以上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各县区都设立了村两委监督委员会。 这一事件也直接引发了周海智的一些思索,他认识到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于是,在参加政协玉溪市委四次会议时,周海智提交了针对政府和法院的两份提案,在《关于为失地农民提供政府保障的建议》提案中,周律师提出:一、应正确理解受案条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毫无疑问,经调查研究,失地农民的起诉完全符合受理条件。二、应正确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及侵害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益等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应正确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对失地农民的起诉,轻易地无理地叫她们拿回诉状又拒不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不受理又不下裁定,既违反法律,又是在规避责任,应予以坚决纠正。四、坚守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法院应成为坚守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玉溪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周律师在另一份提案《关于为失地农民提供司法保障的建议》也提出多点建议:一、构建失地农民利益协调与保护机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二、规范基层政府的执政方式,健全农村治理机制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周律师认为: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或被村组收回,不但应及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而且应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优惠以及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向他们倾斜,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失地农民还应纳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中。而此项工作应当被当作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效能考核,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先保后征,先保后收,即收即征即保,能保尽保,形成制度;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并总结经验,形成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 2011年10月20日,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律师的提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定此提案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许诺会认真调研,并表示问题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得到解决。周律师对于部门回复持基本满意的态度,并决心日后将为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完善继续贡献自己的智慧。 周海智的行为,显然已超越了一个律师的职业范畴。对此,周海智认为,律师首先是一个公民,或者说是一个好公民,好公民就应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我除了是律师,还是一名政协委员,那就意味着,相较一般的律师或公民,我的身上更多了一份特殊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律师,我理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尽心尽责;而作为政协委员,我更应切实履行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神圣职责。只要我的当事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我就要通过一切合法途径去争取,直至合理要求得到满足。”周海智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 博学坚韧 尽显学者风姿 周海智律师只读过一年小学即辍学,在农业、教育、政务、律师工作中边工作边自学,先后毕业于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学专业,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文学专业,云南师范大学自考中文专业,云南大学自考法律专业,北京师范大学区域经济管理专业,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取得全国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经济师资格,律师资格证书。先后从事过牧童、工人、工会主席、队长、推销采购员、县多种经营技术推广站负责人、职高教师、自考大专及本科教师、地级机关秘书、普法办主任、汽车驾驶培训站副站长、校长、研究所所长、公关事务所主任,区、市政协委员,区政府民主评议行风代表,律师等职业。 他平生所学和所任之职非常驳杂,但他没有浅尝辄止,而是对众多的领域都有着深入的研究。他是一位难得的博而能专的复合型人才,“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像一行。” 他曾在职大及自考辅导班讲授《秘书学》、《写作》、《民事诉讼法》、《民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其学生考试及格率居云南全省第一。 他先后发表过各类作品二百多篇,其中《企业管理成功的若干问题》、《实现人生价值需具备的几种基本素质》、《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十八个问题》、《履行合同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经济诈骗的常见手法及防范》、《如何防止经济诈骗》等论文被国家级出版社多书多刊登载,荣获多项奖励。《从放羊娃到大学教师》一文被选入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光辉世纪》,《鹰的续集----记云南原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周海智》被选入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人生》。个人业绩被载入《二十一世纪中国人物大典》、《中国改革者风采录》、《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律师年鉴》等一百三十余部辞书。与人合著《实用公共关系学》、《公关与律师》、《实用秘书学》、《玉溪企事业大观》、《价值人生》等,其中的一些编著被选为了教材。 他撰写的政协提案和调研报告共计三十多个,有的获优秀提案奖,有的编入政协专辑。 周海智律师在担任国营元江红光农场十队队长兼技术员期间,元江红光农场的甘蔗亩产量创全国最高纪录,受到云南省政府及国家工业部表彰。 周律师还热衷于公益,每年都抽出很多时间到社区、学校、街道、部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供义务的法律咨询,热情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他曾为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玉溪旭日塑料有限公司等50余单位16万多人次作过价值人生和法制等专题讲座,并撰写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演变及化解机制及经验研究》等论文八十多篇。另外,5年多来,经他捐赠和赞助的灾民捐款及社会相关机构的款、物、书籍,价值总计达十余万元。 周律师还热情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积极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于法律援助事业,周律师有自己的理解,“法律援助事业,就是让穷人也打得起官司,让穷人也能在法律面前大声地呐喊出心中的不平。” 如今周海智已是云南集经济学者及优秀律师双重光辉于一身的知名人士。 弘扬法治精神,捍卫公理正义。周律师一路走来,带着对职业的忠诚,带着对委托人的负责精神,为我国司法进步和社会和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正所谓,律师兴则国家兴,周海智真真正正展示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及应该有的价值取向。 ——中国网于02月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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