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代理权限为 ;乙方代理期限为 。
三、根据《律师法》及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大写),¥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外的地方工作时,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根据实际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六、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办理违法及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事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非因律师过错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一、甲、乙双方如发生提前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本协议未约定的,应依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联发的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之规定解决。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止。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它约定: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委托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